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邓红娟发布时间:2019-09-19浏览次数:339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校(院)发〔201922




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哲学

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19919


附件: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根据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3]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范。


二、基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学校(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四条 学校(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学校(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第六条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七条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第八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九条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条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一条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

应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五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学术批评规范

第十六条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十七条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将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归科研与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