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邓红娟发布时间:2019-09-19浏览次数:324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校(院)发〔201921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19919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术发展,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最高学术机构,是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置个专门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还可根据学发展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与研究生处,处理学

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具体确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院学术委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院学术委员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院党委会批准。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连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担任,名额分配兼顾学科、专业的平衡。原则上能做满一届任期。

第八条学术委员出现空缺时,由离任学术委员所在部门长推荐,经学认可后产生。学术委员会换届时,由秘书处依据章程规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报学院通过,经学批准后执行。每届任期内,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委员实际变化情况,在年底进行一次调整。

第九条  担任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依职务替代原则自然更换。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4.对学术事业及其职责有深刻理解;

5.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且能做满一届任期。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学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2.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协调、指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审议与学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4. 审定学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5.承担长或学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6.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平、公正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

保密。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各位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也可临时增加议题。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

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具体需要表决的事务性质,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视为终局结果,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党委会批准后实施,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