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邓红娟发布时间:2020-09-18浏览次数:449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校发〔202016




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918日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0918




附件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管理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 )等国家和地方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学校高度重视科研事业的发展,统筹协调资源,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广大科研人员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研、财务、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项目(合同)管理,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管理;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中产生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结题后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查阅等管理。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六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三大类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或机构批准立项的、政府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委办局及其他纵向项目。具体分类按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项目。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项目一般视作横向项目。(备注:凡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在聘期考核、职称评定等过程中涉及该项目的性质认定不得更改。)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培育、配套项目,按照学校制定招标立项及管理的专门办法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条  学校科研积极面向行业的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学校协同创新机构作用,集成校内外优质科研资源,积极申报各类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多渠道高质量申请承接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与校外科研单位合作申请,学校与合作单位须签订相应的科研合作协议,协议书中须明确任务来源、研究内容分工、经费概算、研究目标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经相关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须按照项目委托单位要求或学校规定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校

科研管理部门、学校办及分管校长三级审查制,必要时须经学校聘任的专业法务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履行相关程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商定解决办法。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

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民口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涉密监管。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按照学校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管理。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及时组织、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课题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通过验收。确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结题批复,并将项目所有文档送学校档案归档后,视为结题;横向项目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或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即视为结题。纵向项目结题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的条例办理经费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由学校所有,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重视科研资料档案管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项目完成后将科研资料、文件进行归档,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六章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申请与受理:申请者须根据科研处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报送的申请书,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对上级管理部门有限额申报要求的科研项目,科研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以专家投票结果决定我校报出项目。科研项目的申请者不得同时担任专家组成员参与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过程管理:申请者接到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后,应将项目任务书(合同)、预算书交至科研处办理立项登记手续。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履行相关程序。科研计划项目开始执行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按照相应项目管

理办法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研究的原始记录,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应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科研项目承担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结题与归档:科研项目预定完成时间截止前,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将项目研究材料及时归档,并完成成果登记。项目研究如确需延长研究期限,项目申请人须在任务书(合同)规定的预计完成日期之前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认定。逾期不予受理。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一次且最多延期一年。对于无故逾期未结题或擅自调整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中止处理,并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如因各种原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撤项处理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收回项目负责人因该项目立项所获得的一切荣誉。


第七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合同内容和条款原则上使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规范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文本,或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合同经费、经费预算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的订立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订立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从科研处网站上下载项目合同书、预算表等空白文本,按要求认真填写。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书,提交学校一站式服务平台,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及校办和分管领导进行三级审查。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我校现有资源条件能否保证该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合同,科研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职能部门)的申请,组织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召开专家听证会,对合同的法律条款与技术条款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论证结果将作为合同审查时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经审核人审查合格并报科研处批准后,打印合同文本,交至科研处和委托方盖章。

(四)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经三级审核签字同意的合同流转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的预算表(一式四份)一并交至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审批:合同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外,还需报分管校长批准。国外企业及驻华机构与我校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均需报国际交流学院按学校外事相关管理办法报备。技术开发项目合同

中,如委托方坚持独享依法归我校享有知识产权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理由,报科研处批准。重大横向科研项目,还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合同的登记:项目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由科研处将需要登记的合同送有关机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委托:我校委托他人研究开发、服务及咨询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承接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同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合同的履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科研处和有关部门将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或解除,应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请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报科研处审批,同时需另行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风险承担及争议解决:履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其所在单位(职能部门)会同科研处共同解决。履行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及违约责任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项目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完成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合同即行终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递交“结题证明”,申请项目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在合同到期之前如需终止,应当签订项目终止协议。该项目视同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如不能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报经委托方书面签字盖章同意后,向科研处递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报告,或与委托方重新签订变更项目完成时间的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如既不按期进行项目结题,又不申请项目延期结题,也不签订项目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盖章审核后,交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项目成果登记:对已办理结题手续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横向科研项目,应进行成果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09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