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邓红娟发布时间:2024-03-28浏览次数:104

16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校(院)发〔20242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7次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4328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的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旅游学院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上海师范大学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各类校内外专家劳务费与津补贴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使用原则

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简称“学位点”)经费的使用原则: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勤俭节约、结余收回。

第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学位点导师和研究生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的会务费、差旅费;

2.学位点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的食宿、交通、场地等会议费;

3.学位点开展校外考察、实践教学等费用;

4.学位点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材料制作、印刷费用等办公费用;

5.学位点建设劳务及咨询费开支,包括邀请专家开展学术讲座的讲座费,学位点评估、研究生开题、中期检查等工作中的评审费,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专家及秘书的劳务费,优秀毕业论文奖励,研究生助管劳务费等。

第三条 经费预算及标准

学位点建设经费根据学位点建设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按年度进行预算和划拨。旅游学院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由上级拨入和学院投入,上级投入的学位授权点建设经费来自学校和学院划拨的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学位点建设运行费、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等。

1.上级投入的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等专项资金应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后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执行。

2.上级投入的学位点建设及研究生培养费,以研究生院每年实际下拨金额为准。

3.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费由学位点统一支出,标准为1000/生。

4.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获学校优秀毕业论文学生奖励1000元,导师奖励1000元,获学院优秀毕业论文学生奖励500元,如同时获奖按就高原则。

5.学位点配套建设经费20/年,包括学硕学位点10/年,专硕学位点10/年,主要用于研究生校外考察和实践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学术及行业前沿讲座,对外宣传和平台建设,研究生优秀教学案例库培育等。

6.研究生培养指导费标准如下:

 

硕士类型

职称

指导费

学术型硕士

教授

5000/

副教授

4500/

讲师

专业硕士

教授

4000/

副教授

3500/

讲师

3000/

 

7.研究生教学自然课时费标准(包含学硕与专硕)如下:

 

人员类型

职称

课时费

备注

校(院)内

教授

140/课时

选修课5人以上开课

副教授

120/课时

讲师

100/课时

业界导师等校(院)外专家

300/课时

 

第四条 管理及审批程序

1.学位点经费由学位点负责人统筹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学位点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及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2.聘请答辩评审专家的办法和程序规定。学术型硕士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占多数。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位点负责人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占多数,至少有一人是外单位(主要是行业部门)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

3.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学术活动负责人须在活动举办日前一周在学院一站式平台进行申报,依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相关负责人网上审核签署,党委宣传部根据其主题和内容进行审核签署备案。学术活动嘉宾为境外人士的,须先向国际交流学院提交相关文本审核备案。相关信息同步登录上海师范大学社科科研系统,依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学术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做好讲座资料的留存工作。

4.研究生助管助教、专家评审及讲座费按学校(院)劳务费发放相关规定执行,学位点经费报销和审批程序按校(院)相关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旅游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