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发布者:邓红娟发布时间:2021-04-08浏览次数:94

 13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_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中共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委员会

 

 

校(院)发〔20212

 

 

 


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48日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2148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科学研究机构是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对外进行学术交流重要组织形式。为进一步发挥我校(院)科学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修订本办法。

一、职能与任务

1.主动跟踪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新动态,立足学科前沿,特别要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设计研究课题,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科学研究。为解决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通过科学研究活动,促使科学研究机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3.针对学科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与本研究领域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发展,争取更多外部支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以学校(院)专业布局的相关学科为支撑,有明确研究目标、研究任务、研究方向,以及相对稳定的建设规划。

2.申报人为本校(院)在职高级职称教师,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级项目。

3.科学研究机构须组建5人以上的研究队伍。其中,校(院)外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

4.有明确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有必要的研究条件。

5.原则上不支持在同一学科方向上或者以同一批骨干人员建立多个同类研究机构。

三、机构建制

1.校(院)科学研究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为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原则上学校(院)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

2.经学校(院)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一般冠名为:“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其学术名称属于校(院)无形资产一部分。

3.校(院)科学研究机构采取“院(所)长”或“主任”负责制,负责研究机构的全面工作,也可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

4.科研机构研究经费,原则上向各类科研基金会申请,向社会、企事业、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院)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资助(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校(院)级科学研究机构的单位或部门,须填写申报书,原则上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2.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申报校际联建、合作型科学研究机构还应附协议和章程等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3.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上报学校(院),经校(院)长办公会批复。

4.起草并发布新建科学研究机构批复文件。

五、管理与考评

1.学校(院)主管部门(科研与研究生处)为科学研究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在分管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院)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和资格审查;科学研究机构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绩效考核与评估。

2.校(院)科学研究机构建设周期为三年。自批复日期起,三年建设周期结束,通过相关绩效考核可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建设期间由主管部门负责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学研究机构,由主管部门报请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

3.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受理和研究机构建设终期考核评估时间为每年的12月。

 

4.考核评估指标:科学研究机构在三年建设期内完成论文发表、专利、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横向科研经费等科研成果的预期目标。

5.科学研究机构更改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变更成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三年建设期内,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调离、退休,若无继任机构负责人,即该机构自动注销。

7.校(院)科学研究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1.本管理办法经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促进办法

 

 

 

 

附件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科研机构建设促进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院)科研机构建设,增强科研机构活力,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管理,整合、优化科研资源,形成学术团队,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有效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决策咨询服务,增强学校(院)科研实力,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目的、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的组织机构。

一、科研机构的设置

    整合现有科研机构,建立分层管理机制,以中国旅游研究院都市旅游研究基地为统领,下设不同方向的二级研究机构。

二、科研机构的管理

1. 科研和研究生处代表一级机构(中国旅游研究院都市旅游研究基地)负责学校(院)二级科研机构的总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2. 二级研究机构设主任1名,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各项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1-3名副主任。

3. 二级研究机构自2021年起提供本机构建设规划(3

期),内容包括研究室的名称、研究室的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人员遴选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等。

4. 二级科研机构负责本机构研究人员的遴选,研究人员遴选在全校(院)范围进行,采取开放动态管理。

5. 二级科研机构每年一月初提交年度工作计划,12月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6. 各科研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构建紧密型学术团队。

7. 鼓励各科研机构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极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争取科研项目,拓宽经费来源。

8. 鼓励各科研机构积极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团队和学校(院)的影响力。

9. 鼓励各科研机构间加强横向合作和交流。

三、保障措施

1. 学校(院)向各科研机构提供经费支持,每年5万元,用于调研和业务拓展。

2. 为保障研究人员的科研时间,鼓励研究人员选择科研岗,鼓励引进专职研究人员。

3. 科研机构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需要经费支持的,在上一年提出预算要求,经学校(院)审核批复通过,列入本年度科研项目预算。

四、评估和退出机制

1. 科研机构实行评估制,周期3年,达不到评估要求的,予以撤销。

2. 科研机构评估采用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3. 考核评估的基本要求:科研机构在3年建设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人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人均CSSCI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

3)人均出版专著1部;

4)人均横向项目到账20万元;

5)人均获批示决策咨询专报2篇;

6)人均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1项。

以上6个条件之间可以互相替代,如用横向项目到账20万元替代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如果获批1项国家级基金项目,或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奖项,可申请免评估。

以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责任人须为建设期内本科研机构成员,依托或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且论文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