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邓红娟发布时间:2019-09-19浏览次数:95

6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doc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校(院)发〔201920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2019919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促进我院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各类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一般单数组成,任期3年。其组成人员为主任委员1名,由旅游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兼顾学科、专业的平衡,一般应当包括相关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学科负责人等;秘书长1名,由科研与研究生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旅游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院领导和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院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学院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院学位与学历教育有关的政策、计划、方案及相关程序;

3.审议学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4.组织学位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5.组织硕士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硕士学位点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6.审核上报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7.审核上报撤销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8.审核上报授予名誉学位的提名;

9.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学位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并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