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二十五次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9月25日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扣除实际总支出后剩余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发挥如下职责:
(一)旅游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二)财务处负责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和财务决算,按规定办理结账和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向旅游研究院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当年及后两年留归项目负责人使用。若两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收至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专项学校账户”进行统筹管理,优先用于原科研团队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支出。
第七条 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后一年内,设立“科研发展基金专项个人账户”,一人一户,纵向科研发展专项经费拨入“科研发展基金专项个人账户”进行使用,经费支出范围和纵向
科研项目直接经费支出范围相同,科研发展基金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专项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不得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使用规定和转移资金。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 设立“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一人一户,管理教师个人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优先用于原科研团队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支出,经费使用参照《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禁止列支业务接待费、燃油费、通行费和停车费等,禁止发放校内人员补贴,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后一年内办理结题。
(一)经合同委托方验收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直接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二)经合同各方协商终止结题的项目,根据协商结果,结余经费扣除确需返回委托方的经费后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
资金个人账户”。
(三)合同双方无法就结题或终止达成一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旅游研究院提出“视同结题”申请,在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项目予以校内结题,结余经费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四)超过合同有效期一年后未办理结题或“视同结题”的项目,冻结经费使用:
1.合同诉讼时效内,项目负责人办理委托方验收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解冻后直接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2.合同诉讼时效内,项目负责人办理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项目,根据协商结果,结余经费解冻后扣除确需返回委托方的经费后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3.合同诉讼时效内,项目负责人提出“视同结题”申请的项目,结余经费予以解冻使用,在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项目予以校内结题,结余经费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4.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仍冻结的结余经费统一收至学校的“知识服务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账户”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旅游研究院负责解释。
